网络金融公司上市,互联网金融创业公司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17 14:15:59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浏览:116 次
中国网1月4日讯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误导宣传、违反公序良俗、缺乏正当管理、不正当竞争五大突出问题,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办法》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线上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理财产品。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并建立审核机制;营销内容应以准确通俗的语言充分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得有虚假、欺诈或误导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需要将各类金融产品分区域展示,不允许骚扰营销和嵌套销售。
如果以弹出页面的形式进行营销,应明确标注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要欺骗或误导用户点击理财产品的营销内容。
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格。金融机构应加强预审核,指定合规人员观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和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追溯管理,保存相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备检查。
《办法》强调,学术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的名称或形象不得用于推荐或认证。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或者认证。
《办法》还明确了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金融机构作为经营主体,承担营销合作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变相干预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同时,加强对已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将品牌与金融机构混为一谈,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商标中使用金融词语。
(编辑:董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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